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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和促进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法规和原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记大过,18 个月;降级、撤职,24 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受到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到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含工种级别)降低一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行政职务的,按撤职后的岗位、级别确定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聘用)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原处分决定单位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解除后的次年,晋级增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撤职处分的解除,不恢复原级别工资与行政职务,但不影响以后的职称晋升。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拒不改正错误的,原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可以视情适当延长处分限期,延长期限最高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的;

(二)随意剥夺学生在校上课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三)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四)语言粗俗,服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五)上班前饮酒,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六)擅自旷课或无故旷工的;

(七)未经批准在上班时间到外校兼课的;(八)违规搞有偿家教或组织学生课外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三)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或工作任务的;

(四)上课时间,由于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

(五)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他人)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玩忽职守、彻私舞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八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低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念的;

(二)道德败坏,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离岗时间连续超过巧天〔 工作日)或一年中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工作日)。

第九条教职工违法,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十条  纪律处分权限:教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给予处分,按管理权限分级作出。给予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并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如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单位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被处分人和作出处分的单位。处分决定书、撤销处分决定书和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复查通知书均存人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及所属机构、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庆市教育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