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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表彰奖励分单项表彰奖励和综合表彰奖励两类;表彰奖励可授予荣誉称号、享受津贴、晋升工资、公费疗养等。

第四条  表彰奖励分校级,县(市)区级,市级等;综合表彰奖励,校级原则上每学年度一次,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县(市)区级和市级表彰奖励每2 一3 年一次,原则上在教师节前后进行;单项表彰奖励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布置随机进行。

第五条  教职工的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获奖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视情在媒体和校内外进行宣传,同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今后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受到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和遵守社会公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尊重家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成绩显著;

2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课程改革、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 、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现代教育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起到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或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 、在爱岗敬业、学校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5 、在以身作则、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或国家财产不受侵害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表彰奖励程序为本人申请、提供材料;群众评议;领导集体审核;结果公示。

第八条  受表彰奖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1 、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未按条件评选或规定程序进行的;

2 、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教育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